(2016)内0523执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刘宇辉、刘晓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辉,刘宇辉,刘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辉,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宇辉,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晓玉,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宇辉、刘晓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颖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