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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曹德昌、闫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曹德昌,闫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86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负责人:胡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德昌,男。被执行人:闫晓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曹德昌、闫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兴旧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仲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