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曹德昌、闫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曹德昌,闫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86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负责人:胡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德昌,男。被执行人:闫晓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曹德昌、闫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兴旧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仲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