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龙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龙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水口镇渣村村周家岭**号。被告:朱某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水口镇渣村村周家岭**号。原告龙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荣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小孩及家庭不关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龙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炎陵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户口登记卡及出生医学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女朱某的出生时间等情况;学籍证明1份及学费收据8张,拟证明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负责女儿学费的事实;婚生女疫苗接种记录2份,拟证明婚生女2011年7月至2012年11随原告在贵州生活的事实;工作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在贵州工作情况。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一女孩。原告是因家庭琐事一时之气提出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龙某离婚。被告朱某某为主张其权利,向本院提交了收入证明1份,拟证实其月收入3500元。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否准予离婚;2、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婚生女随谁生活更为适宜;3、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2、3、4无异议,该证据能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证据不符合要求,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应提供公司工资发放表加以证实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均未提出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本院的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龙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7年下半年在广东省务工时相识后相恋,于2010年1月27日在炎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5月5日生育女孩朱某。之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2月,原告龙某带着婚生女回到娘家贵州生活至今。现原告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朱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但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顾及家庭,相互包容,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王丽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陈曾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