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与繁昌县聚元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繁昌县聚元服饰有限公司,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繁昌县聚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卢昌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邱妙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繁昌县聚元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买卖合同均未签字盖章,属于口头协议,并已履行。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送货到我公司,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和本公司住所地的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供方的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与作为需方的繁昌县聚元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供货合同》,由供方向需方提供织物面料,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第十项约定“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供需方均有权向供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供方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亳州市谯城区,其选择向其注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繁昌县聚元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青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