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田春彦与朱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彦,朱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田春彦。被执行人朱鲜军。本院在执行田春彦与朱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春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朱鲜军履行给付其人民币24500元及诉讼费71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朱鲜军已经履行了给付申请人田春彦人民币252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田春彦放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济生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丁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谯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