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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田春彦与朱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彦,朱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田春彦。被执行人朱鲜军。本院在执行田春彦与朱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春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朱鲜军履行给付其人民币24500元及诉讼费71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朱鲜军已经履行了给付申请人田春彦人民币252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田春彦放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济生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丁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谯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