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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执非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苏州恒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恒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非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杨杰,局长。被执行人苏州恒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首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质监稽罚字(2014)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恒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州恒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苏州恒和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的货款2万元整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