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5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贵德与李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德,李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5426号原告李贵德,居民。被告李绪宝,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贵德与被告李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贵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绪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德撤回对被告李绪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贵德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