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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建营与周长兴、侯星涛、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营,周长兴,侯星涛,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刘建营,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赛赛,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刘建营长子。委托代理人王长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兴,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悦乔,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星涛,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营与被告周长兴、侯星涛、平顶山市华辰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营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营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玺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