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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乔力国与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力国,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65号原告乔力国。被告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与东环路交角处。负责人张健,职务总经理助理。被告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关大街。法定代表人杨景奎,职务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力国诉被告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力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力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力国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乔力国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