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乔力国与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力国,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65号原告乔力国。被告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与东环路交角处。负责人张健,职务总经理助理。被告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关大街。法定代表人杨景奎,职务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力国诉被告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力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力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力国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乔力国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