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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与郑君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郑君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53号原告: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银梅。委托代理人:陈其伟。委托代理人:史丽红。被告:郑君飞。原告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君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星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