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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与被执行人苏双全、刘建墩、赖雪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花,苏双全,刘建墩,赖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苏双全,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刘建墩,男,1985年6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雪丽,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庆花与被执行人苏双全、刘建墩、赖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庆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双全、刘建墩、赖雪丽偿付借款613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双全、刘建墩、赖雪丽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庆花59378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刘建墩、赖雪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