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青岛佳源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青岛佳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原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范元钊,行长。被执行人青岛佳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堵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原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青岛佳源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6)胶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730000元]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7年11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07)胶执字第1875号。2015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胶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