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洪义坤与孙传善、相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义坤,孙传善,相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2245号原告洪义坤。被告孙传善。被告相婷。原告洪义坤与被告孙传善、相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义坤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传善、相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义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义坤撤回对被告孙传善、相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义坤负担。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一六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