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于保法与韩方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保法,韩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于保法。被执行人韩方涛。关于申请执行人于保法与被告韩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上述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方涛在工商银行薛国支行62×××20账户上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