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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闵晓云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晓云,四川远航工贸有限公司,魏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134-1号原告闵晓云,男,生于1965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四川远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月江镇福溪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57525152-1。法定代表人任华,总经理。被告魏明磊,男,生于1970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宜高民保字第13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闵晓云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据(2015)宜高民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严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