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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荣益印刷有限公司与常州罗尔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荣益印刷有限公司,常州罗尔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75号原告无锡市荣益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荣阳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益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秋亮、浦源,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罗尔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128号。法定代表人赵仰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荣益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罗尔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向阳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荣益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罗尔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无锡市荣益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向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