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博联卫浴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美亚水阀厂、夏明寅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美亚水阀厂,温州市博联卫浴有限公司,夏明寅,夏小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美亚水阀厂。法定代表人:夏明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博联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克。委托代理人:徐贤焕。委托代理人:姜晓勇。原审被告:夏明寅。原审被告:夏小康。上诉人温州市美亚水阀厂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博联卫浴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夏明寅、夏小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温州市美亚水阀厂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月14日9时在本院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温州市美亚水阀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美亚水阀厂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美亚水阀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代理审判员 叶 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