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朱晓玲与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玲,刘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74号原告朱晓玲,女,汉族。被告刘华,女,汉族。本院于在审理原告朱晓玲诉被告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玲于2016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玲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晓玲负担。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