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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尹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与秦某某、秦某甲、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第三人刘某甲、刘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秦某某,周某某,秦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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