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侯祖峰与山东德津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祖峰,山东德津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21号原告:侯祖峰,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蕾,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津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王耀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和同,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祖峰与被告山东德津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祖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祖峰撤回对被告山东德津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祖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法庆人民陪审员 孟文娟人民陪审员 吕光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