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潘李松与韩风利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李松,韩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潘李松。被执行人韩风利。申请执行人潘李松与被执行人韩风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韩风利轿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韩风利鲁Q×××××、鲁Q×××××号轿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