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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晓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68号罪犯王晓峰,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9日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缴纳2000元)。2008年3月12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12月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5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王晓峰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王晓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5个。2014年被评为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晓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王晓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峰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王晓峰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6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