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01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XX东诉李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东,李小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2号原告XX东,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李小龙,甘肃省临夏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东诉被告李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东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东以被告没有确切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XX东承担362.5元。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