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隆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江,李素珍,李素芸,李艳,李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乃军,牛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342-1号原告:李隆江,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居民。原告:李素珍,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居民。原告:李素芸,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居民。原告:李艳,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居民。原告:李杰,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乃军,淄博市淄川区居民。被告:牛路,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隆江、李素珍、李素芸、李艳、李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乃军、牛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258413.5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乃军、牛路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8413.5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筱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