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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93号原告许某,女,3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焦某,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