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燕与胡金龙、李丹成都若涵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胡金龙,李丹,成都若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40号原告李燕,女,汉族,1982年3月8日,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胡金龙,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丹,女,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若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3层40号。法定代表人胡金龙。原告李燕与被告胡金龙、李丹成都若涵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3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人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黄秀云、高志树所有的位于双流区房屋(权03***8)予以查封;二、将被告胡金龙、李丹、成都若涵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