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永庆、李静凯、故城县庆佳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永庆,李静凯,故城县庆佳毛皮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永庆。被执行人:李静凯。被执行人:故城县庆佳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清河,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永庆、李静凯、故城县庆佳毛皮制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永庆、李静凯、故城县庆佳毛皮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