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增刚与田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增刚,田国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黄增刚,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邺令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国岭,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临漳县邺令北大街**号。身份证号:1321291974********。委托代理人:张爱锋,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增刚与被告田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增刚与代理人刘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爱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国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增刚诉称,2013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4000元,并以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还,现在被告无法联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国岭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对于利息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双方约定利息过高。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4000元,并以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约定月利息4000元,折合年利率为48%,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利息,���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国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增刚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田国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世辉代理审判员 梁英达人民陪审员 李敬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