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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16号原告韦某。被告叶某。韦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本院退回原告韦某150元,余款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