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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复执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杜中奎与徐州见才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中奎,徐州见才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复执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杜中奎,农民。被执行人徐州见才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岔河镇颜楚村颜家。法定代表人陆兴华,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杜中奎与被执行人徐州见才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0321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被告徐州见才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借原告杜中奎60000元,于2014年3月3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徐州见才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杜中奎以被执行人徐州见才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且已进行评估,由于被执行人无法联系,评估报告送达所需时间较长。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导致评估报告送达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复执字第00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黄晓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广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