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明红、姜朝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明红,姜朝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45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魏斌,董事长。被告:郑明红,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南省津市,公民身份号码:×××4519。被告:姜朝飞,女,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1424。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明红、姜朝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明红、姜朝飞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445号2栋3单元402房的房产,保全金额以240022.24元为限,并由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明红、姜朝飞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445号2栋3单元402房的房产(房产证号C6×××/C1×××)。上述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40022.24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巧贤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