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14号原告姜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伟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