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14号原告姜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伟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