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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宝玲与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扬州海康宇丽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玲,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扬州海康宇丽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788号原告黄宝玲,女,汉族,1938年出生,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连海。委托代理人汤会玲,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车振华,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济南市。第三人扬州海康宇丽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玲与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海康宇丽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宝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宝玲撤回对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海康宇丽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玲撤回对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海康宇丽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895元,由原告黄宝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