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17-1号原告:岳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岳某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原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岳某银行存款16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原告岳某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