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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17-1号原告:岳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岳某银行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原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岳某银行存款16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原告岳某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