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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谢凯吉、卢伟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谢凯吉,卢伟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21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68号。诉讼代表人:陶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赢,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系该行职员。被告:谢凯吉。被告:卢伟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谢凯吉、卢伟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