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全竹诉马鞍山龙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何春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竹,马鞍山龙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何春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79号原告:刘全竹,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高光亮、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龙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张世龙,总经理。被告:何春宝,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竹诉被告马鞍山龙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何春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