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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覃某、吴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252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曾因犯敲诈勒索因于2001年12月17日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人覃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人覃某、吴某某酒后在石狮市祥芝镇大堡村大堡警务室门口十字路口因琐事与常某某、徐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互殴。随后,被告人覃某、吴某某用拳脚打伤徐某某的头部、鼻子等处。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某颅脑损伤致右颞区、右小脑幕下硬膜下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5年9月2日,被告人覃某、吴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徐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覃某、吴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4天(从2015年8月8日起至8月22日止)。被告人覃某、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的时间分别为9月1日、9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给徐某某人民币3万元,其中,由被告人吴某某支付2万元,由被告人覃某的朋友代其支付1万元。湖南省保靖县司法局依法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人覃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常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工作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覃某、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人覃某、吴某某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人覃某、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吴某某在案发后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吴某某还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户籍地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赔偿及取得谅解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情节,可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覃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可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程耕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燕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