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6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虞海军与肖福利、王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海军,肖福利,王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659-1号之一原告虞海军,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肖福利,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职工,住莘县。被告王庆荣,女,44岁,汉族,莘县职业中专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海军与被告肖福利、王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肖福利、王庆荣的工资5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肖福利的除每月留足其生活费800元外的全部工资予以冻结,直至累计额260000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得改变现有工资账号:对被告王庆荣的除每月留足其生活费800元外的全部工资予以冻结,直至累计额260000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得改变现有工资账号: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