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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黎得伦与朱光煜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得伦,朱光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34-2号申请执行人黎得伦,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黎鹏,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朱光煜,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朱光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光煜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黎得伦赔偿款人民币180860.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元、执行费人民币2613元,但被执行人朱光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10月29日、查询被执行人朱光煜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光煜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5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朱光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于2016年1月13日至南安市村委会张贴执行决定书;3、于2016年1月13日由申请执行人指认并带路至被执行人朱光煜住所,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光煜的下落。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朱光煜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