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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城阳与李召仁、陈树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城阳,李召仁,陈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79-2号申请人王城阳,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学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召仁,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树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城阳与被执行人李召仁、陈树芹身体权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少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召仁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的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