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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42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仝太准,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