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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翠云与谢自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翠云,谢自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财保4号申请人李翠云。被申请人谢自雨。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和平名下苏C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