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钟某某,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孔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