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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钟某某,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孔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