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3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望江千而万服饰有限公司与曾亮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千而万服饰有限公司,曾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436-1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千而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意达童装城北京街)。被执行人:曾亮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亮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高尔夫R敞篷版小型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