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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马某某,男。法定代理人马某(原告之父),男。被告姜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