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马某某,男。法定代理人马某(原告之父),男。被告姜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