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某、党某、刘甲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党某,刘甲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2刑初3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城固县XX卫生院职工,住城固县博望镇。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被告人党某,女,城固县XX医院职工,住城固县博望镇。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系张某之妻。被告人刘甲某,女,城固县XX医院职工,住城固县博望镇。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系张某之母。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上列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党某和刘甲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3日晚7时许,城固县氮肥厂职工刘乙某驾车行至城固县成龙路(城固—龙头)XX医院门口时,被医院一位病人投掷的石子砸在车上。刘乙某来到医院,在要医院领导电话号码时与值班护士赵某某发生争执,并将医院三面锦旗撕落在地。赵某某即电话告知医院负责人张某有人在医院闹事。被告人张某及其兄张某甲(不予起诉)先后赶到医院,与刘乙某发生厮打,后刘乙某逃跑。张某、张某甲便举起花盆砸刘乙某停放在医院门口的汽车。此时,城固县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民警李X、梁XX及辅警马X、李XX驾驶制式警车来到现场。身着警服的李X见张某甲仍在砸车,即劝阻张某甲不能砸车。张某甲又扑向站在警察身后的刘乙某,对其拳打脚踢。李X上前抓住张某甲的肩膀予以阻止,张某甲转身将李X撕扯倒地。这时,梁XX从后面抱住张某甲,一边出示警官证一边说:“我们是三里桥派出所的民警,你们不要动手!”张某甲反转身后朝梁XX胸口抓了一把,又朝其腿部踢了一脚。之后,张某甲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某扑过来撕扯李X,并将李X顶倒在地。被告人刘甲某及其丈夫张XX也上前撕扯梁XX。此时,张某的朋友郑XX(不予起诉)来到现场,在梁XX出示警官证亮明身份的情况下,推搡梁XX。被告人张某、刘甲某一起推打李X,将其推至医院大门东侧水泥台边,刘甲某又用身体将李X撞倒,李X爬起来后,张某又辱骂李X。这时,被告人党某赶到现场,对李X扇巴掌、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并将李X佩戴在胸前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后在郑XX的劝阻下方住手。被告人刘甲某在现场高声喊叫“民警打人”,并坐在警车副驾驶室。被告人张某躺在警车前,经郑XX劝解方起身。张某起来后,继续辱骂民警,并将李X警服上的肩章撕落。后来,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党某、刘甲某及郑XX带离现场。整个过程持续一小时左右,导致城龙公路交通堵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党某、刘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党某、刘甲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党某在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对被告人刘甲某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的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党某、刘甲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党某、刘甲某的作用与张某相比较小,属罪责较轻的主犯。对三被告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党某、刘甲某均能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真诚,酌情可予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被告人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被告人刘甲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丽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