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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田崇响与李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崇响,李倩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田崇响,职业不详。被告李倩倩,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崇响诉被告李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崇响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崇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崇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崇响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