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戴人卫与孟军、赵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人卫,孟军,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13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132号申请执行人戴人卫,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孟军,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萍,女,1977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孟军、赵萍归还戴人卫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但,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吴 乐审判员 姜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罗勇审判长 郭 颖审判员 吴 乐审判员 姜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