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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芦)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占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