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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贺伟与滕树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伟,滕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贺伟。被执行人滕树霞。申请执行人贺伟与被执行人滕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贺伟与被执行人滕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滕树霞自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霞 来源: